[永川杂谈] 私自处置查封财产?永川一女子从被执行人沦为刑事罪犯
近日,永川法院对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案件回顾:查封财产并非“囊中之物”
该案源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张某某偿还涂某某借款20万元。因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涂某某向永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为保障债权实现,永川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张某某存放在其厂房内的1.2余吨白砂糖,并明确告知其查封期间禁止转移、变卖、毁损等一切处分行为。法院的查封,是一种严肃的法律保全措施,其效力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
然而,面对法院的查封,张某某却无视司法权威,心存侥幸。为了对抗执行,张某某私自将已被查封的货物全部变卖处置,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偿还债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涂某某的合法权益,公然挑战司法权威。
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永川法院依法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后,张某某迫于强大的司法威慑,主动履行完毕该案所有义务。经公安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永川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法院查封的财产应禁止处分仍进行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负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拘役二个月。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生效裁判的权威必须维护。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力保障。被查封的财产,其处分权已受到限制,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导致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更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最初只是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但因藐视法律、对抗执行,最终身陷囹圄,从“失信被执行人”升级为“刑事罪犯”。对被执行人而言,唯有尊重法律、积极履行义务,才能避免付出更大的自由与信用代价,真正从债务的枷锁中解脱出来。
来源:永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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