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咬伤客人小孩,谁来担责?永川法院这样判...
好心邀请朋友来家做客,家中土狗将客人小孩咬伤,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情谊侵权纠纷案件,判决饲养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林某某家住农村,多年来一直养着一条土狗,拴养在住宅旁边不常有人经过的巷子里。某天,小凌随母亲吴某及几个朋友到林某某家玩耍,午饭后,几个成年人在林某某家中打麻将,小凌等几个小孩在屋外自行玩耍。林某某先后提醒几个成年人把小孩看好,小心被狗咬,但吴某没有在意。当日18时许,小凌被狗咬伤,面部、肩膀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肩膀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损失共计22.47万元。双方就是否应由林某某赔偿、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产生纠纷,小凌及母亲吴某便以林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2.47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凌系未满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母吴某明知林某某家饲养了狗且小凌在屋外玩耍,但仍长时间自顾娱乐,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某亲自接待吴某等人并提供娱乐属于情谊行为,体现了友善待人的美德,但因饲养动物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存在危险性,林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虽然在情谊行为中尽到了较高程度的注意和提醒义务,但仍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林某某的友善美德和吴某的重大过错,遂判决由林某某赔偿小凌20%的损失计4.49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由情谊行为引发侵权责任的案件。林某某基于情谊行为邀请吴某及小凌等人前往家里娱乐系建立在善良风俗和伦理道德之上的情谊行为,本身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施惠人做好事而侵犯受惠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也应当适度介入。本案一方面明晰了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从寻求情谊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平衡出发,减轻了施惠人林某某的责任承担,体现出法律的适度介入既要求施惠人尽量将“好事做好”,又通过减轻侵权责任的安排以实现法律的分配正义,避免对施惠人苛以过高的义务与责任,从司法层面鼓励和倡导施惠助人行为,发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作为监护人请务必承担起监护职责,切忌只顾自己娱乐而让孩子陷入危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永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