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
近日我区开展冬季渔业资源保护
增殖放流行动
我区向长江水域的永川河放流
净化水生态系统的
鲢鱼10万尾
鳙鱼5万尾
草鱼5万尾
累计投入财政资金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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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区近期实施的一次
最大规模的渔业资源保护
增殖放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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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增殖放流是养护渔业资源
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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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每年都会在辖区各主要溪河湖泊
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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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
我区已累计投入150余万元
向永川河增殖放流鱼苗160万尾
今年还将陆续增殖放流50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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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增殖放流
可有效增加天然水生生物资源量
提高水域生产力
改善生物群落结构
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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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保护和修复水生生态
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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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增殖放流的效果
下一步农业公安市场的执法人员
会进一步的打击非法捕捞
经常性的采取沿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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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个重点的河段都组织巡护队伍
加强日常监管
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非法捕捞行为
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9〕4号)要求,经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批准,我区决定在全区天然水域实行禁渔。我区从2020年1月1日0时至2029年12月31日24时,禁止全区所有天然水域,具体包括长江、永川河、小安溪、大陆溪、金龙河干流及支小河汊进行生产性捕捞。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在全区天然水域进行生产性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二、禁止在全区所有天然水域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张网、拖网、地笼网、空钩延绳钓、武斗杆、爆炸钩等禁用的渔具在天然水域进行捕捞。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禁止销售电鱼设备、可视锚鱼设备等禁用捕鱼网具用于天然水域的捕捞。四、禁止销售毒鱼、毒虾药品用于天然水域,禁止宣传毒鱼、毒虾在天然水域的使用效果。五、禁止收售长江以及天然水域的野生鱼。市场、门店、餐馆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野生鱼类。六、除批准的科考船以外,禁止所有船舶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行为。
来源:永川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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